6月1日正式实施!长三角地区化企请注意!

2021-05-14 11:21:42 admin 59

近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编制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生态环境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批准后正式发布,计划于2021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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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科院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共同研究编制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作为长三角首批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标准之一,该标准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内企业的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管理要求、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效指导长三角区域的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开展VOCs无组织管控与减排,强化环境管理部门对VOCs实施精细化管理,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高水平治理和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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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标准化是实现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支撑和基础。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动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从“蓝图设计”进入到“全面施工期”。为加快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实质性进展,助力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三省一市启动了长三角一体化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工作。


长三角是“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地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中国城镇化基础最好的地区之一。长三角一体化不仅是经济一体化,更是生态绿色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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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两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召开示范区首批三项生态环境统一标准新闻发布会,联合批准发布三项技术规范,标志着长三角示范区生态环境标准统一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首批三项技术规范是示范区“标准统一”的组成部分,是“监测统一”的重要基础,也是“执法统一”的技术支撑。首批三项技术规范的发布和实施,是按照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四统一”的工作机制,在示范区内探索“标准统一”的创新实践,将有助于推动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形成示范区标准管理制度。

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

国内首个针对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标准化文件,涵盖了走航监测工作实施前、中、后所需关注的各个方面。该技术规范内容上实现了多项创新,包括明确了“走航监测”的定义和要求、规定了走航监测设备的基本性能要求及测试方法、给出了走航监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及其要求、方便了监测结果的共享,并兼顾环境管理需求和设备技术特点制定了监测污染物列表。

2、《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

国内首个以“现场监测”为主要关注点的技术标准,明确了现场监测中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对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情形判定、非连续排放污染源颗粒物及气态污染物样品采集、低于检出限时结果表示及计算方式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该技术规范凝聚了长三角区域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的“共识”,统一了示范区内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的监测准备、采样与测试、排气参数的测定、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与保存、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内容。

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技术规范》

国内首个打破行政区划,对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的内容、流程和技术方法进行规范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了预报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预报时效与具体预报内容,以及推荐使用的预报方法和预报步骤,并对预报发布和预报效果评估方法等作出了规定。


下一步,两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首批三项统一技术规范共同立项、编制、审查、发布等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尽快出台示范区统一标准联合立项、编制、发布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示范区统一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为长三角乃至全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来源:艾涂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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