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涂料标准法规及检验监管研究!

2021-08-30 14:11:02 admin 33
摘要:本文对涂料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进口涂料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

结合广州海关技术中心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工作的实际,详细分析了我国涂料强制标准体系、强制性标准检测技术以及进口涂料检验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涂料强制性标准体系的建议;

并提出了加强与完善进口涂料检验监管的对策,严守国门质量安全底线,防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涂料进入我国市场。

保护我国自然生态和人居环境,更好地促进我国涂料行业的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国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支撑。

前言

标准法规的制定,已经成为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技术法规手段。

进口涂料产品质量安全与否关系到我国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对我国涂料市场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本文对我国进口涂料的标准法规及检验监管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与对策。

1 涂料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及进口涂料标准法规

1.1 涂料相关的强制性标准

当前我国相关部门或企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涂料相关的标准,包括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及强制性标准等,其中与涂料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如表1。

1.2 进口涂料相关标准法规

1.2.1 进口涂料检验监管主要法规依据(1)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及第240号的《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及附件。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1.2.2 2018年10月26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常州涂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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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1.3 《标准化法》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根据公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进口涂料除外需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此外,《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方案中的相关内容: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

2 现行涂料强制性标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有关部门对涂料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进一步更新与完善,针对涂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标准基本上覆盖了绝大部分的涂料产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既包括标准检测技术层面的问题,也包括涂料产品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问题。

2.1 技术标准法规存在的问题

随着涂料行业技术的快速发展,涂料新品种层出不穷,现行的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标准未能覆盖所有涂料产品,依然存在涂料产品无标准可依。

例如在木器家具等领域已广泛使用的木蜡油,属于木器涂料中的一种新型环保涂料[1]。部分产品因低成本的催干剂及原料,含有有毒有害的重金属物质[2],环保性较差。

某进口商从德国进口的某品牌木蜡油,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按GB18581-2008进行检验,其“VOC含量”达505g/L,另按GB/T23993-2009进行检验的“游离甲醛含量”达197mg/kg,可见部分木蜡油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较高。

针对气雾罐型的自喷漆,例如木器喷漆、汽车喷漆、玻璃幕墙喷漆等,目前尚无该类型涂料的检测标准,无法对其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有效控制。

道路及交通标志涂料、民用航空涂料(军事、火箭等除外)等涂料对有害物质的限量没有相关的要求,而溶剂型和热熔型道路交通标线涂料等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员及生态环境影响大。

判定进口商申报品名为粉末涂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别标准、规范或方法一直缺失,郝雅琼等[3]在进口粉末涂料物料固体废物鉴别方法的建立已有研究。

进口商在产品标准适用范围上不明确,例如皮革涂料、塑胶跑道涂料、乳胶手套表面涂层涂料等工业用涂料是否纳入GB30981-2020的要求范围,导致企业或进口商未能较好对应标准里的有害物质限量。

GB/T2705-2003《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分类方法1将涂料产品分为建筑涂料、工业涂料和通用涂料及辅助材料,通用涂料及辅助材料通常包括脱漆剂、稀释剂、催干剂等。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人为的添加一些稀释剂、催干剂等,这些附加的溶剂、助剂均会对环境及人产生危害。

陈俊水等[4]指出与室内建筑密切相关的通用涂料及辅助材料无强制性国家标准。

随着6个新涂料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与人体和居住环境密切接触的相关涂料产品已基本覆盖,但是对稀释剂等辅助材料仍然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其高毒性的组分进行限量规定。

GB50325-2020中水性涂料仅对游离甲醛含量作出限量要求,并且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其他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的游离甲醛限量为≤100mg/kg;

而GB18582-2020中对水性墙面涂料及水性墙面腻子的甲醛限量均为≤50mg/kg。

GB50325-2020中3.3.3及3.3.4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仅对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作限量要求。

3.3.5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聚氨酯类涂料和木器用聚氨酯类腻子仅对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游离二异氰酸酯的含量作限量要求;

与GB18582-2020、GB18581-2020及GB30981-2020中要求控制的项目及限量不一致,GB30981-2020中对建筑物类用的聚氨酯类涂料却没有游离二异氰酸酯的控制项目。

除此之外,GB18582-2020中9.1明确规定溶剂型建筑用墙面涂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在现场中使用及GB18581-2020中9.1明确规定硝基类溶剂型木器涂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在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

而GB50325-2020中3.3.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的有害物质限量作出了规定,表明GB50325-2020中允许使用GB18582-2020及GB18581-2020中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的溶剂型涂料。

标准GB38468-2019及GB38469-2019制订比GB18582-2020、GB18581-2020、GB30981-2020及GB24409-2020要早,因此没有增加“总铅(Pb)含量”,依旧保持了“可溶性重金属铅(Pb)”。

同时GB38469-2019中的试验方法多个项目按GB24408-2008及GB30981-2014中的附录进行,后两个标准均已作废,因此GB38469-2019试验方法的描述应更新。

此外,强制性标准中采用GB/T1725-2007中的试验条件没有进行统一的明确规定。

《关于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中,对涂料VOC的检测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或同一方法的不同计算方法其计算结果差别非常大。

郭中宝等[5]《涂料VOC检测方法现状分析及涂料消费税关于VOC检测建议》,文中的建议中肯,值得采纳。

但是关于标准中(如GB/T23984-2009、GB/T23985-2009、GB/T23985-2009等)选用的计算方法还应进一步细化并作统一规定。

如周湘玲[6]在国家标准中水性涂料VOC测试方法和计算方法比较中详细分析了不同计算方法的结果差异,以及万雪期[7]对3种类型涂料的VOC含量测定方法进行了讨论,均表明应采用统一规定的方法,相关部门才能更好的执行公告。

2.2 检测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

强制性标准的测试方法技术滞后,例如进口室内外装饰装修用的部分艺术涂料、腻子等,涂料样品所含砂粒较多且颗粒大小不一。

从制备试验样品到选取被测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均较为困难,尤其是测试甲醛含量、苯系物等项目时,因取样少,样品不易分散,存在取样不具备代表性的现象。

测试甲醛时采用蒸馏的方法,少部分涂料样品在蒸馏过程中存在沸溢现象,产生大量泡沫,导致蒸馏无法进行。

沈文洁等[8]《胶粘剂和涂料蒸馏过程沸溢现象的研究》研究过该现象,但较为系统全面的研究尚未见报道,未能较好解决该现象。

同时蒸馏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个现象,馏出液或多或少会携带极细颗粒,影响分光光度计的比色,导致实验结果误差较大。

据孙颖等[9]在《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测定水性涂料中游离甲醛含量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当采用乙酰丙酮法时,蒸馏温度过高、过低或蒸馏时间长短均影响甲醛的测量结果。

强制性标准中关于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对于施工配比为稀释剂时,混合后取样时间对实验测试结果影响不大。

而对于有硬化剂或固化剂参与配比的样品,在实验人员完成配比后,其取样时间对实验测定结果的影响大,甚至个别特殊样品,样品还没搅拌均匀,就在较短时间内就发生了固化反应,导致无法进行实验测试,对于该类样品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应做进一步的优化。

3 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1 标准法规执行不到位

当前,进口涂料检验监管主要依据的技术标准法规只是针对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而GB12441 -2018、GB14907 -2018、GB28375 -2012、GB28374 -2012、GB19457 -2009等均未在检验监管的范围,导致未能保证该类进口涂料产品质量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检验监管的范围

进口涂料备案范围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项下和3209项下的商品。

但是HS编码为3210,3214,3816等项下中的其他油漆及清漆均未在检验监管的范围,例如进口涂料的主要组分:

沥青、高强纤维、矿粉、海藻化石等的屋面防水涂料,该产品的基本组分与使用方法与税目3210的(五)沥青涂料及清漆相符;非耐火墙面涂料归入3214项下等等。

但在我国涂料强制性标准中对这些涂料中的有害物质有明确的限量规定,如建筑墙面防水涂料应符合GB18582-2020。

3.3 检验监管的内容

进口涂料中监管主要依据进口涂料备案及口岸抽检,其主要内容是针对涂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

而对涂料强制性中关于包装标志的内容包括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标明符合本标准的分类和产品类型、产品中对生物杀伤剂进行危害标识等内容并未作出任何要求。

检验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能更好核对企业的申报用途与进口涂料的实际用途是否相符。

3.4 检验监管措施不到位

目前依然存在进口涂料产品未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标准中,这些涂料在检验监管中存在漏洞,存在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进口涂料大都由报检报关行代理,包括进口企业在内对国家技术标准法规较为模糊,对强制性标准中的规定要求不熟悉,对进口涂料产品类型及适用标准不熟悉、不专业;

在备案申请中对使用用途填写含糊,给备案机构对进口涂料备案带来了一些困难。并且申报用途均为依企业申请,检验监管部门在检验监管中及后续监管中均存在盲区,执法部门未能真正起到严格把关的作用。

4 建议与对策

4.1 加快标准修订,完善标准体系

(1)涂料产品生命周期短,技术标准领先,才能在市场上占领先机。国家相关部门应紧跟涂料产品的发展潮流,及时应对越来越多的新型涂料产品。

尤其是在涂料产品分类、标准适用、检测方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别对各类涂料产品的有害物质控制项目进行规范,研发先进的检测技术,及时制定科学高效的检测标准。

对无标准可依的涂料,应当制定一个相应的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标准,如各类皮革涂料、陶瓷涂料、木器喷漆、汽车喷漆等。

该类涂料产品与人类密切接触,因此在甲醛、重金属、VOC、卤代烃等有害物质上进行严格控制。

(2)及时更新与修订标准,GB18582 -2020中增加了产品中生物杀伤剂应按GB15258的规定进行危害性标记,部分具有防霉、杀菌、抗藻功能的涂料中会用到异噻唑啉酮类化合物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生物杀伤剂。

随着我国GB/T37363.1 -2019、GB/T37363.2 -2019、GB/T37363.3 -2019、GB/T37363.4 -2019的发布实施,关于涂料中生物杀伤剂含量的测试方法已经有了技术依据,将为GB18582 -2020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修订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此外,稀释剂及助剂大多用于涂料的涂装使用过程中,而该类稀释剂或助剂大多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乙二醇醚及醚酯、甲醇、苯酚、卤代烃等组分,高毒稀释剂会在使用过程中对人和环境产生极大影响。

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对O3前体物、PM2.5前体物、恶臭物质、高毒害物质等高毒溶剂,应对其进行管控和限值规定,可依据涂料强制性标准中对有害物质的要求。

例如如苯、甲醛、氯乙烯、三氯乙烯、丙烯腈、丙烯酰胺、环氧乙烷、1,2-二氯乙烷、异氰酸酯类等,严格管控涂料稀释剂、助剂中高污染高毒性物质的限量。

(4)依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序号为484-530的涂料产品,部分已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标准,但含铅的道路标线涂料、含高VOCs皮革或织物等用的硝基涂料、含放射性物质的荧光涂料等,尚无强制性标准。

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涂料产品应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标准法规,尽快倒逼企业绿色转型。

4.2 加强进口涂料检验监管

海关总署第二次修正《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内容已经较长时间没进行更新,随着国家环保要求越来越严,相关部门已出台或修订了多个涂料强制性标准。

因此,海关进口涂料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及时更新监管法规的内容,以适应国家对涂料工业的导向发展。

对于新修订的标准,进口涂料备案书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后有序完成切换,进口涂料检验监管部门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产品的抽查规范以适应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监管的内容也需进一步的完善。

如进口涂料备案书在原有基础上,应当备注进口涂料的外观、明确注明涂料使用用途,根据进口商在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上的用途;

在专项检测报告及备案申请书上明确标示,还需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产品包装上贴上标志、包装、贮存等内容,以便监管部门对涂料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指标的判定。

对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除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标准外,还应对涂料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涂料进行有效监管,包括GB12441 -2018、GB14907 -2018、GB28375 -2012、GB28374 -2012、GB5369 -2008等。

同时,应对HS编不在3208,3209项下而又在我国强制性标准范围的涂料产品进行监管。

因此,《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严防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涂料流入我国市场。

进口涂料申报用途为多种用途时,应同时符合各个强制性标准的最严格的限值要求,在多个强制性标准的条件下,相同强制性的项目只测试一次。

例如GB50325-2010与GB18582-2020,应同时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最严格要求;饮料罐、食品罐、不粘锅等与食品接触的涂料除应满足新标准GB30981-2020外,还应满足GB4806.10-2016。

4.3 完善监管体系,增强执法能力

涂料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学科,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及专项检测机构的培训,包括涂料组成、分类、术语及标准等内容,提高执法人员对涂料监管的能力以及专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检测能力。

此外,还应利用公众媒介等渠道宣贯涂料相关知识和标准法规,增进进口商对涂料知识的了解。

作为强制性标准,进口商进口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涂料产品均属于违法行为。海关监管部门应完善涂料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对多次进口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涂料进口商,海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严守进口涂料质量安全底线。

海关主管部门应在加强进口涂料检验监管的前提下,建立全国统一的进口涂料数据库;

建立进口涂料的可追溯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相互间的联系,包括进口涂料的使用跟踪、进口涂料流向等各个环节,切实有效保证进口涂料符合我国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

5 结语

习近平指出: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要严格实施我国涂料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涂料行业发展的要求,才能有效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维护我国涂料行业的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来源: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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